宿迁市民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民政局职能配置
索引号 014319733/2019-00070 分类 机构职能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4-05-21
文号 关键词 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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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宿迁市民政局职能配置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宿迁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民政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市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研究提出全市行政区划中长期总体规划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县(区)界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五)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具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一)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推动全市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市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含有行政区划信息的宿迁市行政区划图。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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