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5-02-2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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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区)民政局、市各功能区民政职能部门,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
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行业组织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主体
经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未制定自律公约的,要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自律公约;已经制定实施自律公约的,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使之更符合实际,针对性更强。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道德准则。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服务国家需求和社会关切,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对于违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的从业人员,探索建立行业惩戒机制。加大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宣传力度,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积极探索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责任担当。
(二)规范行业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和实施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积极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专业调解作用,积极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增进本行业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代表本行业或会员企业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
(三)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应通过信用中国(江苏宿迁)、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本行业自律公约,加大公开力度。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探索依法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完善会员信用评价,积极建立诚信会员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提高会员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同业互相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监督,推动会员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规范自我发展。
(四)完善失信举报惩戒制度。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设立自律委员会或惩戒委员会等内设机构,加强自律公约的执行与监督,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会员严重违反自律公约等失信行为的核实处理。对经核实存在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业内通报批评、实行警告、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行政处罚等行业惩戒,有关惩戒情况要向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加大对会员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强化行业自律公约贯彻执行。
三、制定程序
制定自律公约应当体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组建起草小组,邀请行业专家、法律顾问、企业代表等多方参与自律公约起草工作;深入开展调研,摸清本行业特点与发展要求,灵活借鉴已经制定出台的自律公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民政部门和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认识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完善和贯彻执行,确保工作取得实效。5月底前,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全部发布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其中3A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同步发布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二)及时公开,加大宣传。行业协会商会在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工作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自律公约和相关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在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可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强宣传报道,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扩大行业协会商会及行业自律公约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请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于5月30日前将《行业自律公约》扫描件(首页标题居中处须加盖公章)报送市民政局备案;县级行业协会商会商会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联系人:许向楠;电话:84363217;邮箱:sqmzsgc@163.com。
附件:XX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公约(范本)
宿迁市民政局
2025年2月25日
附件
XX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公约(范本)
(仅供参考,请结合实际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XX行业协会/商会制定,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公约倡导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反垄断、合作共赢、社会责任、创新发展等基本原则,鼓励会员单位自觉遵守,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 诚信守法
第四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杜绝商业贿赂、偷税漏税、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
第三章 公平竞争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尊重知识产权、市场规律,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优势。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杜绝以下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排挤竞争对手;
(三)利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
(四)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第四章 反垄断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体系,防范反垄断法律风险。
第五章 合作共赢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指导,共同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行业内部沟通交流,积极开展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共同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章 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为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注重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实现绿色发展。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爱员工,回馈社会。
第七章 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八章 公约执行
第二十条 XX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为公约执行机构,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约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报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XX年XX月XX日召开的XX行业协会/商会第 X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市XX行业从业者如接受本公约的自律约定,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XX行业协会/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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