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民政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发布日期:
2025-03-1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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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检查方式 | 关联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对社会组织进行抽查检查 | 【党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六、严格管理和监督。(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随机抽查不仅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也要在各部门的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的规定要求。 |
宿迁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处(区划地名处) | 市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 | 1.业务活动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范围;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3.是否履行有关登记、备案手续;4.法人治理机构是否完善;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6.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报;7.是否存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情况;8.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情况;9.是否存在违反涉企收费“五个严禁”规定的情况;10.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况;11.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12.信息公开情况。 | 1.登记信息:核实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与登记一致;2.证书和印章:检查登记证书、印章、银行账户等规范使用;3.章程执行:章程按规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等按期召开;4.决策机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合规;5.财务制度:评估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6.资金来源:核查资金来源合法,使用符合规定;7.财务报告:检查财务报告真实、完整;8.税务合规:依法纳税;9.活动合规性:业务活动在章程范围内,未超出登记范围;10.项目执行:项目执行符合相关规定;11.信息公开:评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12.党组织建设:党组织按规定建立并开展活动;13.党员管理:党员管理规范;14.年度检查:按时参加年检并提交报告;15.信用记录:信用记录良好;16.投诉处理:评估投诉处理机制健全;17.法律遵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18.政策执行:落实国家政策;19.整改落实:以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 |
通过听取基本情况介绍、现场查看、材料核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
2 |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宿迁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处(区划地名处) | 市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 | 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及财务管理情况 |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在上一年度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实现覆盖,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 线上审核 | 业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
3 | 对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
宿迁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处(区划地名处) | 市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及财务管理情况 |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在上一年度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实现覆盖,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 线上审核 | 业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
4 | 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宿迁市民政局 | 儿童福利处(慈善事业促进处) | 市本级登记的基金会 | 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及财务管理情况 |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在上一年度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社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内部管理规范,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实现覆盖,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 线上审核 | 业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
5 | 对慈善组织实施年度报告管理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
宿迁市民政局 | 儿童福利处(慈善事业促进处) | 市本级登记的慈善组织 |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慈善项目实施、募捐成本、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以及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等情况。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依托“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年度工作报告须附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民政局不予受理;对拒不配合或存在违规情形的,市民政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 线上审核、实地检查 | 业务主管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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