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民政局行政强制事项目录
- 发布日期:
2025-03-1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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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的收缴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宿迁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处(区划地名处) | 对被撤销登记的市属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的收缴 | 省级,市级,县级 | |
2 | 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宿迁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处(区划地名处) | 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市属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省级,市级,县级 | |
3 | 对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基金会,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宿迁市民政局 | 儿童福利处(慈善事业促进处) | 对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市级基金会,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省级,市级,县级 | |
4 | 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取缔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改)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号)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擅自批准建立的公墓,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
宿迁市民政局 | 社会事务处 | 对全市范围内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取缔 | 市级,县级 | |
5 | 对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和印章的收缴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宿迁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处(区划地名处) | 对被撤销登记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和印章的收缴 | 省级,市级,县级 | |
6 |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 第九条第二款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宿迁市民政局 | 社会组织管理处(区划地名处) |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省级,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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