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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民政局行政强制事项目录

  • 发布日期: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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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实施层级 备注
1 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的收缴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宿迁市民政局 社会组织管理处(区划地名处) 对被撤销登记的市属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的收缴 省级,市级,县级  
2 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宿迁市民政局 社会组织管理处(区划地名处) 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市属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省级,市级,县级  
3 对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基金会,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宿迁市民政局 儿童福利处(慈善事业促进处) 对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市级基金会,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省级,市级,县级  
4 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取缔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改)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号)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或擅自批准建立的公墓,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宿迁市民政局 社会事务处 对全市范围内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取缔 市级,县级  
5 对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和印章的收缴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宿迁市民政局 社会组织管理处(区划地名处) 对被撤销登记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和印章的收缴 省级,市级,县级  
6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
   
第九条第二款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宿迁市民政局 社会组织管理处(区划地名处)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省级,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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