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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单

  • 发布日期: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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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

宿迁市民政局

20248



项目名称:社会组织(含慈善组织)新成立登记

法定时限60

承诺时限1

办理部门:宿迁市民政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联系电话:84396298

监督电话:8436311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办理材料

1.社会组织名称核准表;

2.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

3.社会组织章程草案;

4.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直接登记无需提供);

5.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

6.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

7.社会组织章程;

8.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10.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

11.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

12.验资报告;

13.住所证明/住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项目名称:社会组织(含慈善组织)变更登记

法定时限20天(不含实体审查时间)

承诺时限1天(不含实体审查时间)

办理部门:宿迁市民政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服务电话84396298   

监督电话8436311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办理材料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

2.章程核准表;

3.修改后章程;

4.1住所证明/住所证明告知承诺书(变更住所选用);

4.2原法人离任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选用);

4.3验资报告(变更开办/注册资金选用);

4.4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选用);

5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项目名称:社会组织(含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法定时限20

承诺时限1

办理部门:宿迁市民政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服务电话84396298   

监督电话8436311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办理材料

1.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前置审查批文;

3.清算工作报告(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有关文件/清算公告/有关说明);

4.社会组织资产清算报告;

5.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项目名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法定时限20天(不含实体审查时间)

承诺时限1天(不含实体审查时间)

办理部门:宿迁市民政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服务电话84396298   

监督电话8436311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办理材料

1.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2.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新旧章程对照/会议纪要);

3.内部决策表决的慈善组织章程;

4.申请前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5.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申领表(公募基金会选用);

6.慈善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项目名称:养老机构备案

法定时限30

承诺时限1

实施部门:宿迁市民政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咨询电话84396298

监督电话84363116

办理材料:

1.备案承诺书;

2.场所使用权证明(企业法人提供);

3.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

4.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项目名称:慈善组织认定

法定时限20天(不含实体审查时间)

承诺时限1天(不含实体审查时间)

办理部门:宿迁市民政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服务电话84396298

监督电话8436311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江苏省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指引》

办理材料

章程核准环节

1.《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

2.章程修订对照表;

3.内部决策表决通过的章程(3份);

4.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会议纪要;

5.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慈善组织认定环节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2.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及相关管理制度;

3.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会议纪要;

4.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6.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或在《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同意盖章。

项目名称:慈善信托备案

法定时限7

承诺时限1

办理部门:宿迁市民政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服务电话84396298

监督电话84363116

法律依据:《江苏省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办理材料(一式四份):

1.备案申请书;

2.委托人身份证明/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非资金信托财产所有权证明;

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登记证;

4.信托文件;

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6.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慈善信托备案时信托财产交付不少于募集规模的十分之一;

7.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已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信托项目设立事项报告/产品登记义务的证明文件;

8.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公开募捐许可证/公开募集方案/已向社会公布的证明材料;

9.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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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

宿迁市民政局

20248


项目名称: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审批

法定时限40天(不含实体审查时间)

承诺时限1天(不含实体审查时间)

实施部门:宿迁市民政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咨询电话84396298

监督电话84363116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办理材料

1.发改委同意立项批复

2.环保部门批复

3.交通影响评价

4.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5.申请建设请示

6.土地使用证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电子证照)

8.项目稳评报告

项目名称: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法定时限40天(不含实体审查时间)

承诺时限1天(不含实体审查时间)

实施部门:宿迁市民政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咨询电话84396298

监督电话84363116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办理材料

1.发改委同意立项批复

2.环保部门批复

3.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4.申请建设的请示

5.土地使用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电子证照)

项目名称:知名人士、侨胞、港澳台胞扩大墓穴用地的批准

法定时限40天(不含实体审查时间)

承诺时限1天(不含实体审查时间)

实施部门:宿迁市民政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咨询电话84396298

监督电话84363116  

法律依据:《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

办理材料

1.死亡证明及身份证明;

2.扩大墓穴用地的申请;

3.统战部、侨联、台办证明。

项目名称:对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审批

法定时限40天(不含实体审查时间)

承诺时限1天(不含实体审查时间)

实施部门:宿迁市民政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咨询电话84396298

监督电话84363116  

法律依据:《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办理材料:

运往地殡葬管理部门遗体接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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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

宿迁市民政局

20248


项目名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法定时限30天(不含调查评估时间)

承诺时限10天(不含调查评估时间)

办理部门:宿迁市民政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服务电话84396298

监督电话8436311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关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有关问题的意见》

办理材料:

一、基础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要在收养登记员见证下签名);

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2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3.询问或调查笔录(收养登记机关出具);

4.收养评估材料(收养登记机关出具);

5.被收养人是弃婴或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在登记前要向本地市(区)级以上地方报纸刊登的《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公告要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的照片,办理公告时收养登记员保存的检拾证明和检拾地报案证明(报案证明应当由出具该证明的警员签名和警号)。

二、收养人提交材料(分5种情形)

6.1收养人为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须提供:

①护照;

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2收养人为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须提供:

①护照;

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6.3收养人为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须提供:

①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香港同胞回乡证;

②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6.4收养人为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须提供:

①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②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6.5收养人为台湾居民,须提供:

①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③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送养人提交材料(分7种情形):

7.1送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须提供:

①儿童福利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③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⑤儿童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⑥若被送养未成年人患有残疾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未成年人的残疾证明。

7.2送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须提供:

①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儿童福利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孤儿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③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指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④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⑤送养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⑥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指孤儿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成年兄、姐);

若被送养未成年人患有残疾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未成年人的残疾证明;

⑧若送养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提供孤儿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7.3送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须提供:

1)送养人及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2)《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①若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提交:A.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声明;B.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3)②若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作为送养人的父或母一方,提交:A.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B.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3)③若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提交:A.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B.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C.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若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5)若被送养的未成年人患有残疾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未成年人的残疾证明。

7.4送养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由民政部门监护抚养的未成年人,须提交:

①儿童福利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③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文书;

④未成年人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⑤民政部门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⑥若被送养人的未成年人患有残疾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未成年人的残疾证明。

7.5送养继子女,须提交:

继子女收养中,生父母离异后不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的生父生母送养人,生父母离异后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再婚的继父继母收养人

①不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到场);

②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到场);

③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④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⑤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

⑥若送养人死亡的,不提交①③,由再婚方提交送养人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再婚方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死亡方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7.6送养后由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收养,须提供: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侄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①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④非生父母的其他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⑤送养人同意送养意见;

⑥被送养人的未成年人患有残疾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未成年人的残疾证明。

7.7送养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内地子女,须提供:

①生父或生母是中国内地居民的,提供:A.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B.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C.本人签署的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②生父或生母是非中国内地居民的,提供: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护照、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港澳台居民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B.本人签署的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③若送养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声明。

外国人或华侨提交的声明、书面意见或者所在国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公正或者认证。港澳台居民提交的声明、书面意见或者所在地区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有权机关公证

项目名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法定时限30天(不含实体审查时间)

承诺时限10天(不含实体审查时间)

实施部门:宿迁市民政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服务电话:84396298

监督电话8436311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关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有关问题的意见》

办理材料

1.《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要在收养登记员见证下签名);

2.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3.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4.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项目名称:对华侨、港、澳、台公民在内地收养关系的撤销登记

法定时限30天(不含调查时间)

承诺时限10天(不含调查时间)

实施部门:宿迁市民政局

收费情况:不收费

服务电话84396298   

监督电话8436311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关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有关问题的意见》

办理材料

1.《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申请人在收养登记员见证下填写和签名);2.撤销收养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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