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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目录

20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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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职能
  1.1机构名称
  1.2办公地点
  1.3职能配置
  二、行政许可、审批
  2.1行政许可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注销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注销
  <3>建设经营性公墓、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的许可
  3. 1业务工作
  一、机构职能
  1.1机构名称:宿迁市民政局;
  1.2办公地点:宿迁市财政大厦6楼;值班电话:0527-84363116;
  1.3职能配置: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全市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指导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民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指导市以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贯彻全市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和供养;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审核上报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退休和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地方性军休、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军休管理所及工作人员的各项经费的下拨和监督使用,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和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负贵军供站建设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和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指导全市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七)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救助、五保供养、大病医疗救助、孤儿救助等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贯彻国家、省、市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法规,研究和制定、落实社会救助工作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乡镇长和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
  (九)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服务工作;负责办理儿童领养登记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市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指导各市、州、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我市与毗邻省份行政区域边界勘察、协商、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内行政区域边界堪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十一)主管城乡社会救济,负责落实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五保户供养和农村福利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
  (十二)主管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拟订我市各类福利设施的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和指导管理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十三)主管社区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指导全市社区服务工作,推动全市社区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十四)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
  (十五)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收容救助工作,研究拟定地方性流浪乞讨人员收容救助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指导救助站建设工作,协调有关县收容救助工作。
  (十六)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市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
  (十八)承办市老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许可、审批
  2.1行政许可: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注销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2、设定依据:国务院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许可程序: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备;
  (2)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是否准予筹备的决定;
  (3)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自民政部门做出批准筹备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4)民政部门审查、登记。
  5、许可期限:民政部门自收到筹备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筹备的决定;自收到成立申请全部有效材料后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成立决定,并在做出决定后三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6、收费标准:鄂价费字[1996]324号(90元/件)
  7、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式两份):
  (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登记申请书。(完成筹备工作后提交);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2、设定依据:国务院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申请变更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4、许可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申请人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民政部门核查、做出决定;
  5、许可期限: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
  6、收费标准:鄂价费字[1996]324号(40元/件)
  7、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申请表;
  (3)、社会团体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登记申请表;
  (4)、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5)、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6)、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
  (7)、将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证。
  (三)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2、设定依据:国务院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申请注销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
  4、许可程序:
  (1) 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2) 社会团体进行清算;
  (3) 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4) 民政部门做出决定,同时收缴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5、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式两份):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依照章程规定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
  (4)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注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2、设定依据:国务院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4、许可程序:
  (1)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
  (4)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5)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5、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式两份):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2、设定依据:国务院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许可程序:
  (1)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申请人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民政部门核查、做出决定;
  5、许可期限: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
  6、收费标准:鄂政办发 [2003]12号(40元/件)
  7、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申请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申请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登记申请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申请表;
  (7)、将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交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新证。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2、设定依据:国务院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申请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4、许可程序:
  (1)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 
  (3) 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民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4)民政部门做出决定,同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5、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一式两份):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建设经营性公墓、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的许可
  (一)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建设经营性公墓的许可
  2、许可依据:国务院第225号令《殡葬管理条例》
  3、办理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4、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地民政局审核同意;
  (3)省民政厅批准。
  5、许可时限:所在地民政局自收到申请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省民政厅。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  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  建设公墓可行性报告;
  (3)  公墓总体规划图;
  (4)  城市建设部门审核意见和规划土地部门用地审批手续;
  (5)  其他相关材料
  (二)建设殡仪馆、火葬场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许可
  2、许可依据:国务院第225号令《殡葬管理条例》
  3、办理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的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4、许可程序:(1)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2)举行听证;
  (3)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4)按有关程序办理环保、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报市民政局备案。
  5、许可时限:
  6、收费标准:此项许可不收取费用。
  7、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可行性报告;
  (2)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有关问题的请示。
  (三)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许可:
  1、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许可
  2、许可依据:国务院第225号令《殡葬管理条例》
  3、办理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4、许可程序:
  (1)建设部门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视情况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3)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批;
  (4)报市民政局备案。
  5、许可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含听证等所需时间)。
  6、收费标准:此项许可不收取费用。
  7、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建设部门书面申请;
  (2)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可行性报告;
  (3)骨灰堂、殡仪服务站总体规划图;
  (4)当地政府意见;
  (5)城市建设部门审核意见和土地规划部门用地审批手续;
  3. 1业务工作: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史志、信访工作;负责综合工作;承担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起草及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开展民政政策理论调研,结合宿迁实际,拟定民政行政规章的具体实施办法;督办业务科室受理的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市民政系统普法活动的组织实施;在业务科室配合下,依法受理与民政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办公电话:84363116;负责人:李家卫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
  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拟订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市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全市性社团的年度检查;负责社团的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受民政厅委托对全市性社团设在我市的办事机构进行管理;对外省人在我市设立的社团进行登记和管理;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各地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对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按照国务院〔2001〕 63 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市基本单位普查管理工作。 
  办公电话:84363686;负责人:冷培军;
  (三)优抚安置处
  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组织全市拥军优属慰问活动,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地方性抚恤优待法规、规章,完善优抚制度,落实对优抚对象的各项优待政策;负责审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抚恤;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工等对象的伤残评定;落实革命伤残军人及其他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待遇;督促落实伤残军人医疗等政策;对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给予定补;负责预算安排、划拨、管理抚恤事业经费;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烈士陵园的建设;做好孤老优抚对象和特、一等伤残人员等对象的集中供养、伤病治疗;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退军人安置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经费;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军供站的管理工作。
  办公电话:84363656;负责人:杨正军;
(五)救灾救济(低保)处
  负责全市有关救灾救济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与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市政府捐赠款物和接收、分配工作;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和福利院建设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贯彻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与社会救助有关的政策、措施、办法;负责全市医疗救助政策的起草、制定和落实,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情况。负责城市低保、农村特困救助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低保、农村特困救助资金分配;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受理本地区内有关城市低保、农村特困救助的政策咨询;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促进城乡低保工作的协调发展。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解决农村五保的衣、食、住、医、葬问题;加强对农村福利院的指导、管理,制定农村福利院管理、服务、发展的各项制度、措施及办法,巩固"福星工程"建设成果,提高供养能力和水平;落实孤儿救助政策,抓好孤儿供养工作。
  办公电话:84363596;负责人:吴亚军;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订地方性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指导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策建设;制订村民自治示范县、乡、村的条件和命名办法;指导城市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和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制订社区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组织指导乡镇、村委会和社区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
  办公电话:84363276;负责人:姚启国;
(八)社会事务(区划地名)处
拟定地方性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规章、办法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政府对福利事业单位的资助办法;管理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负责管理六十年代部分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救济;审批社会福利企业,检查、监督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落实;开展社会福利方面的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工作;主管流浪乞讨人员及流动人口中 " 三无 " (指无固定住所、无合法身份证明、无稳定经济来源)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负责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负责儿童收养和殡葬改革工作。拟定地方性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工作的法规、规章及办法;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儿童领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拟订地方性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的规章并监督实施;提高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市、镇设置及规划;制订。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组织开展行政区划和地名理论研究;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县(市)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级行政区划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县以上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拟定地方性婚姻登记管理法规;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办公电话:84363606;负责人:胡盛春;
  (十)计划财务处
  拟订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办公电话:84363516;负责人:丁辰;
  纪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
  办公电话:84363566;负责人:赵文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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