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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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民政局职能配置
索引号 014319733/2019-00070 分类 机构职能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19-03-31
文号 关键词 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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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民政局职能配置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宿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拟订全市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遭遇生产安全事故、各项赔偿政策落实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本市家庭实施救助。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县(区)界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六)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一)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负责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政策、标准和职业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的平台。

(十七)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附件:宿迁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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