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1-09-27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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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民社管〔2021〕3号
关于开展2021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社办,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
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省民政厅《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苏民规〔2010〕3号)和《宿迁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宿民发〔2017〕81号)等相关政策,决定开展2021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一)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1. 2019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且未参加过等级评估的;
2.获得评估等级满2年(申请 3A 等级的可不满2年),自评能够达到更高等级的;
3.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需重新申报等级评估的;
4.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3A以下(不含3A)且未满2年的基金会以及2020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基金会可提前申请参加2021年度评估;
(二)在县(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
1.获得3A等级满2年,拟申报4A等级的;
2.获得4A等级满5年,需重新申报等级评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20年度年检(慈善组织未年报)的;
2.2020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2019年度、2020年度连续2年年检基本合格的;
3.2020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各县(区)社会组织参评对象参照执行。
二、评估流程
(一)准备材料(2021年10月15日前)
1.《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1份;
2.根据本组织所对应的评估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表》1份;
3.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含正、反面)1份;
4.获得等级有效期已满,重新申报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还需提交近3年来的工作总结1份。
以上材料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签字、盖章齐全后,于10月15日前邮寄(或送)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
(二)组织评估(2021年11月30日前)
市、县(区)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将遵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审核优化申报材料、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工作程序,形成初评报告,经评估委员会审核后,确定评估结果。
(三)公示颁证(2020年12月15日前)
民政部门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或报纸向社会公示评估结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公告,并向获得3A、4A等级的颁发等级证书。
三、相关事项
(一)积极申报参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相关规定,将评估为3A以上等级作为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依据,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求的社会组织请积极申报评估。评估所需提交的申报书、自评表,请登录“宿迁民政网”首页“通知公告”栏中的《关于开展 2021 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附件中下载。
(二)严格评估质量。未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以及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组织,不得申报2A(含)以上等级;具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不得申报3A(含)以上等级;无专职人员以及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不得申报4A(含)以上等级。对初评为3A(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要逐项复核,确保评估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此外,在县(区)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拟申报4A等级的,须经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于10月20日前统一报市民政局评审。
(三)强化结果运用。已获得评估等级但等级有效期已满的社会组织原有等级已无效,须重新申报,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等级称号。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将与政府购买服务、转移职能、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政策相挂钩,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
(五)落实激励政策。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宿迁市社会组织分类培育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15〕99号)要求,兑现社会组织评价激励补贴政策,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本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不得向申评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各县(区)民政部门请于12月21日前,将本地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评估结论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民政局。
联系人:叶腾阳,电话:84363686邮箱:sqmzsgc@163.com,邮寄地址:宿迁市滨河路8号市民政局,邮编:223800。
附件:1. 评估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2. 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
3.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模板
宿迁市民政局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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