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6-0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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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民政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政社办(社会事业局),各市级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不断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强化社会组织行为自律,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隐患,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宿迁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结合年度检查、“双随机”抽查、等级评估、日常监督等工作,指导督促社会团体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推动全市社会组织规范、高质量发展。全市各级各类社会团体要依据示范文本制定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规则意识,做到依制度办事,按制度要求开展活动,持续提升法人治理能力,实现规范有序发展。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须经过理事会审议并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在社会团体办公场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公示。全市各级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金会有关制度可参照示范文本制定或修订。
附件:宿迁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宿迁市民政局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宿迁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目录)
1.宿迁市社会团体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2.宿迁市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示范文本
3.宿迁市社会团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
4.宿迁市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
5.宿迁市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
6.宿迁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7.宿迁市社会团体会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8.宿迁市社会团体负责人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9.宿迁市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10.宿迁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11.宿迁市社会团体薪酬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12.宿迁市社会团体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13.宿迁市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示范文本
14.宿迁市社会团体开展合作交流活动规范制度示范文本
15.宿迁市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16.宿迁市社会团体档案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17.宿迁市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示范文本
18.宿迁市社会团体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示范文本
19.宿迁市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制度示范文本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为加强本团体的民主政治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本团体议事工作,提高议事效率,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一切活动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的规章,符合当地政府的要求,不违背本社会团体章程。
第二条 必须维护本团体的整体形象和理事会权威;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三条 严格执行会议制度,做到按时参会,围绕议题思考问题并发言。
第四条 坚持群言堂,不搞一言堂,就事论事,用最短的时间阐明个人观点。
第五条 会员对本团体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的,须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将议案交到秘书处,以列入会议进行讨论。
第六条 本团体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召开会议要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报秘书处,以便协调相关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执行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及相关人员参会。本团体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要自觉接受秘书处的指导,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七条 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执行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要积极参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培训及相关活动。
第八条 凡以本团体名义与其他组织、单位、个人签署的协议、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只能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员需有本团体的授权方可签署文件。文件须加盖本团体的公章方可生效。
第九条 按照分工,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在职责范围内,只要不违背集体的决策、决定精神,有权代表本团体处理具体事务,在分管的工作范畴对外代表本团体领导;但涉及本人或本人所经营公司的有关问题,须借用本团体名义帮助处理的,要事先报告会长(理事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或由受其委托的秘书长一同协助处理。
第十条 因工作或个人正当需要,要求本团体出具证明、介绍信的一般事项应报会长(理事长)同意,重要事项要经会长同意签字,重大事项要经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同意,秘书处方能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提案),需在会议上进行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为加大会议决议执行力度,每次会议应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作简要汇报,凡对执行有难度的,应予以说明或提请复议。
第十三条 对会议内容,特别是各项决议,由秘书处专人负责记录,会后整理“会议纪要”,并通报各与会人员及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和实施的全过程,应接受会员的监督和查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X届XX次XXXX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XXXX会解释。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民主选举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团体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各项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XXXXXX和业务主管单位:XXXXX的监督。
第三条 本团体理事、监事、会员代表,需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需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如社会团体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应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人】
第四条 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在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并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本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酝酿产生新一届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本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得票高低数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荐举的,也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监票人由本届监事担任或由本届监事会推荐;唱票人、计票人由本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本届监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规定,对会员(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选举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会员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且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本团体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的,原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同意,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单位资格。
第十四条 本团体可根据会员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理事的,由会员(会员单位)向本团体秘书处申请,通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本团体秘书处申请,通过召开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或会员代表)单位公章或签字。
第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增加或补选参照第十四条进行。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六条 会长(理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理事长)的,会长(理事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理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理事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以无记名投票选举。
通过会长(理事长)变更会议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相关材料。如无法推荐出新人选,须按照本团体《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理事长)。
第十七条 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撤换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撤换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撤换的负责人进行表决。被提出撤换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对撤换表决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撤换意见须得到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X届XX次XXXX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XXXX会解释。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团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可以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当由会员荐举,经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代表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个。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与本团体章程表述一致)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社会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与本团体章程表述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XX%【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超过半数表决通过。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撰写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依据章程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第九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理事会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团体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从会员或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至少由XX名理事组成,最高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涉及本团体负责人选举聘任以及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职权事项,理事会不得授权常务理事会、办公会、专题会等会议机制代行理事会职权,不得授权理事长、秘书长个人进行决策,应在党组织领导下由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民主决策。
理事会应按时开展换届、防范化解纠纷、守好安全底线,落实民主决策、强化决议落实、坚持权责对等。
第四条 本团体设置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制定本条款】。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由XX名常务理事组成,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由本团体章程规定。选任制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秘书长行使部分职权的,应当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后合理确定,并通过书面方式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六条 秘书处设置专人负责对接理事,及时向理事报告工作情况、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和必要工作条件,做好理事会会议服务和协调保障。
第七条 本团体理事为自然人,每个理事单位可选派一名代表作为理事。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可连选连任。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会员资格由理事会确认。理事应当德才兼备,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志愿精神和专业能力,具备履行理事工作职责的必要条件,具备一定的会员代表性。理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带头践行本团体宗旨、遵守本团体规定、维护本团体利益,积极参与议事决策,不得违规谋取私利;遇有与本团体利益关联时,应当及时披露并回避相关事项决策。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会长(理事长)是本届理事会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本团体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理事会授权开展工作,保障理事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督促理事履行职责,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重大问题和风险。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会长(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会长(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理事长)书面委托副会长(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无法委托副会长(副理事长)的可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本团体理事及以上职务须按照其干部管理权限完成报批手续。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应提前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并列出会议议题、时间、地点、议程等,确保理事、监事有充足时间准备参会,重要议题应当提前听取党组织意见。理事会实到会理事人数超过应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的决策制度,理事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一人(单位)一票表决。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制作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
第十条 理事和负责人发生变动,要做好档案记载并及时向全体会员、监事(会)、秘书处、分支(代表)机构通报,确保身份有效、名单准确。理事和负责人名单应在本团体办公场所或相关网站、公众号等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本团体理事、负责人当选后由秘书处组织开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团体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集中学习和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长(理事长)不履行职责、不召集会议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在其他负责人中推举会议召集人,召集人提前将会议安排和议题通知全体理事,涉及人事变动等重要议题应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报告。
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理事现场出席形式召开理事会的,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可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以视频会议形式参会的理事,理事应通过书面形式签字确认会议信息化载体上显示的用户名与本人的对应关系,知悉并能够准确操作、使用有关功能。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视频会议参会情况及相关资料数据的保存、归档。
第十二条 撤换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商会除外)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监事会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团体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XX名,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在任期间不得从本团体领取薪酬。
第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人数在3人以上制定本条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监事出席。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以签字形式确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完成本团体的内部调查任务,形成内部调查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在接到会员反映情况、内部调查任务后,应及时组织监事进行调查。本团体会员及工作人员应无条件配合监事的内部调查。
第十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章程》有关规定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指本团体根据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按照会员特点、业务类别、财产划分等设立的,在本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一般为宿迁市(本团体全称)XXX分会或宿迁市(本团体全称)XXX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本团体的代表机构,是指本团体根据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团体住所地以外且属于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等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一般为宿迁市(本团体全称)XXX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团体章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得从事或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分支(代表)机构应当遵守非营利性原则,在本团体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分支机构可以在本团体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团体会员;本团体授权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应当缴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或截留会费收入,会费由本团体依法开具会费票据。
第六条 本团体根据现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符合本团体现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本团体有与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相适应的管理服务能力;
(三)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工作任务明确且规范使用全称开展活动;
(四)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门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
(五)拟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有较强的行业(领域)权威性、代表性和专业服务能力。
(六)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须经过本团体充分论证、集体决策,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明确,下同)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留原始资料。本团体在上述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
分支(代表)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将及时责成该机构进行整改,有权撤换该机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及时予以终止: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二)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或违背非营利性原则开展活动的;
(三)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四)拒不服从本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六)未经本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本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七)财务收支未纳入本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八)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九)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十)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十一)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已完成本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及时予以终止。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相关执行工作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负责人会议研讨相关事项,不得另行设置分支(代表)机构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结构。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将其机构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个人运营。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为分会的,设置分会长1名、分会副会长若干名作为该机构负责人,负责人一般不超过分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余成员不设分会职务。
分支机构设为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作为该机构负责人,负责人一般不超过分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余成员不设委员会职务;
代表机构设置主任1名,可设置不超过2名副主任,主任、副主任作为该机构负责人,其余工作人员不设代表机构职务。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所任职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管理能力或学术水平,熟悉所在行业、专业领域情况,原则上同一位负责人不兼任本团体其他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由本团体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聘任制负责人)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
第十条 未取得本团体书面授权,分支(代表)机构不得擅自以本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规范使用机构全称(“本团体全称+分支(代表)机构名称”格式),不得以简称开展活动。本团体不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接受监事(会)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依法刻制专用章,专用章应在与名称、样式上与名称章有所区别,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刻制名称章。分支(代表)机构专用章由本团体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团体印章管理要求填写和保存用印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纳入本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分支(代表)机构在本团体授权情况下接受的社会捐赠,应当由本团体依法开具捐赠票据并缴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经济实体。本团体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包含所有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可以依据本团体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规则,报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及历次活动方案,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举办相关重大活动按照本团体重大活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对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进行考评,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在当年度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报告,接受监事(会)质询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本团体通过本团体官方网站或其他公共信息平台公开分支(代表)机构基本信息、工作规则、业务活动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本团体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填写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情况,以及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开展活动等情况,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分支(代表)机构相关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拟变更名称、办公场所、业务内容等事项,可召开分支(代表)机构全体会议/代表会议/负责人会议研讨相关事项,并在做出决议30日内向本团体秘书处递交变更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团体对分支(代表)机构作出的予以终止的决议,按照社会团体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会员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团体会员管理,提高会员的整体素质水平,推动本团体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凡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拥护和愿意遵守本团体章程,均可成为本团体的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的会员类型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与章程表述一致)。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团体。单位会员应具有法人身份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作为其代表参加本团体活动;单位会员代表调整,应由单位会员书面函告本团体,本团体对单位会员授权代表入会情况予以公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
第四条 申请加入社会团体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所从事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实力,对推动本团体的工作有一定的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在三年内无不良的社会影响或未被市场监管及税务主管部门吊销过证照的;
(五)在加入本团体前没有参加过党和国家明令禁止或取缔的社会组织;
(六)自觉遵守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自愿为本团体热情服务,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维护本团体的团结和声誉;
(…) 。
【社会团体应当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但必须具体、明确,其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各种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团体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 。
第六条 会员应尽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 。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的个人或组织\单位向本团体秘书处提出申请,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并同时出具个人身份证件、法人登记证等资信证明。由本团体秘书处向申请人介绍本团体基本情况,并提供社会团体《章程》《会员管理制度》《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和《会员入会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文件;
(二)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向本团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填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盖章、签字确认;
(三)申请入会者必须签署诚信承诺书;
(四)秘书处将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申请入会者相关情况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牌);
(六)在本团体办公场所、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微信群公示新会员的信息;
(七)会员资料由秘书处为其建立档案;
(八)通过网站申请入会的,也要履行以上程序。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的,资格初审时要认真、客观、细心,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会员入会,避免影响本团体声誉和形象。
第九条 会员登记信息随时更新,会员遇有信息发生变化,及时向秘书处报备,以便社会团体能够了解到会员最新的信息。本团体工作人员要对会员登记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会员同意,不得泄露会员的商业机密。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一)XX年不缴纳会费;
(二)XX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如被剥夺政治权利、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 。
第十一条 本团体会员依据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荐或推荐符合规定条件的会员参与本团体内部职务的候选。社会团体设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副秘书长、理事、监事等职位。
第十二条 鼓励会员对本团体进行捐赠或资助,对本团体举办大型活动进行赞助。本团体将根据捐赠或赞助的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颁发荣誉证、活动冠名权、场地广告宣传等鼓励。同时在本团体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其他新媒体上予以公告和表彰。
第十三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会议、培训、讲座及其他联谊活动,主动关心社会团体的建设,自觉遵纪守法,关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劝诫无效的经本团体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负责人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加强本团体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履职质量,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具备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一般设会长(理事长)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行业协会商会副会长(副理事长)职数比例不超过常务理事(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
第四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聘任产生的社会团体】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负责人职务需作变动的,应在不能任职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选派其他人员作为拟任候选人并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至秘书处,或其作为个人会员向秘书处递交辞职申请。秘书处应及时将负责人拟任人选报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进行政治审核公示,结果无问题后,提交理事会研究;理事会应于秘书处接到书面材料后的30日内进行表决。理事会可对原负责人所在会员单位提出的候选人进行继任表决,也可依照本团体章程在理事范围内选举产生新的负责人。负责人变动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变动申请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按照本团体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研究确定1名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本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至少每两年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述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执行本团体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要求内容详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团体秘书处留档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提升本团体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家及社会组织管理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团体实际,制定本制度。具体工作要求以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条 本团体人事管理主要包括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薪酬与福利,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表彰与处罚管理等。人事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聘任应按照本团体内设机构(如秘书处等)的工作需要,依照章程与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机构工作职能确定聘任人数。聘任工作人员录用后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工作人员(包括试用期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如出现应予以解聘的情况,可由秘书长审定后报会长(理事长)并完成相应审批流程。解聘事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 工作人员离职应提前告知秘书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要求向本团体递交辞职信。离职人员须主动做好离职交接工作。离职人员薪酬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岗位涉及保密时,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有带薪参与岗位技能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因公出差等费用依照相关本团体相关制度规定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第十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本团体持有的劳动合同由秘书处保存。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建立聘用员工人事档案,并妥善保存。人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秘书处应收集员工在协会工作期间需入档的材料,按相关程序和要求确认和入档,定期将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更新完善一次。
第十二条 本团体对工作人员的奖励与处罚,由秘书处按有关规定流程审批后实施。工作人员的奖励与处罚由监事(会)负责内部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财务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经费的使用,使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本团体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保管好财务工作中的各种票据、印章;
(二)本团体聘请专业会计管理本会财务,建立会计和出纳工作制度,并设立财务账、现金账和固定资产用品账;
(三)秘书处负责编制社会团体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四)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五)根据社会团体的收支情况,按月、季、年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季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六)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七)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事(会)以及财税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
(八)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团体主要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
(二)有偿服务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五)有关部门的拨款及资助收入;
(…)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团体费用支出主要用于:
(一)开展与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费开支;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差旅费、教育培训费等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
(三)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
(…) ;
(四)其他合法开支。
第五条 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理事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金额权限(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六)每年会计年度终后3个月,接受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结果必须向会员或在相关载体公告。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团体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七条 对于捐赠的现金和物品要按照捐赠者的单位及组织名称或个人姓名、性别、年龄以及所捐现金或支票金额多少、所捐物品种类与数量多少等内容详细列明并随时登记造册,并及时向捐赠人公布所接受捐赠的现金和物品的用途、去向和使用的金额与数量等情况。
第八条 本团体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法定账户,独立核算、统一管理,严格做到不截留、不坐支、不挪用和不账外设账。
第九条 本团体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务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全部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条 本团体收取会员会费,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接受捐赠的收入,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从事有偿服务性活动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使用《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法纳税;从事其他活动发生的收费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第十一条 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年检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本团体旅差费的管理(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团体招待费、捐资费、礼品费、会务活动费等的管理(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团体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独立,不与无偿提供本会办公住所的业务主管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混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薪酬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实现本团体专兼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管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本团体专职人员是指签署正式劳动合同且购买社会保险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奖金:根据本团体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工龄补贴: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团体的工作年限所给予的补助;
(四)交通补贴:补贴工作人员上下班的交通费用;
(五)通讯补贴:补贴工作人员工作中产生的通讯费用;
(六)午餐补贴:对工作人员工作中中午未统一供餐的餐费补贴;
(…) 。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本团体在其工作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工龄补贴于次月XX日前发放;
(三)交通、通讯按月报销。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后进行调整。
第七条 工资标准:
(一)本团体职务分为:主任(专职聘用秘书长)、主任(专职聘用秘书长)助理、正式员工、实习生,工作人员根据职务,由理事会研究确定其工资标准。
序号 |
职务等级 |
职务工资 |
工龄补贴 |
交通补贴 |
通讯补贴 |
午餐补贴 |
合计 |
1 |
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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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任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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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正式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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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实习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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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二)职务工资为专职工作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三)工龄补贴按工作人员在本团体的工作年限计算,每年年初统一调整一次基数;
(四)交通补贴根据工作人员上下班路程,实行定额补贴;
(五)通讯补贴根据工作人员职务,实行定额补贴;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畅通;
(六)根据本社团实际情况,工作人员在本社团任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领取一份工资。
(七)试用期实习生人员在试用期间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薪酬,或按试用期合同发放工资;
(八)工资与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挂钩,月实发工资=月工资÷上班天数X(上班天数-月缺勤天数)。工作人员出勤管理制度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绩效奖金
(一)绩效奖金是以绩效奖金基数为基础,根据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发放的报酬。工作人员根据职务确定其绩效奖金基数,绩效奖金基数不得超职工工资20%,绩效奖金按年度考评情况每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第四季度底。
(二)绩效奖金的考核公式为: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基数×考核分数/100。考核分数最高分为100分,最低分为0分。年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视为工作人员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职务人员的工作量,秘书处可以调整该工作人员的职务,也可以解除与该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三)试用期实习生人员在试用期间列入绩效考核范围,不发放绩效奖金。
(五)未参加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不发放绩效奖金。
(六)工作人员辞职、擅自离职或与本团体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发放绩效奖金。
第九条 本团体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十条 本团体可以向除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含退休人员)以外的兼职人员适当发放劳务补贴,劳务补贴基数为800元/月,一般不超过1500元/月。兼职人员的补助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职责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团体会费的收支与管理,保障本团体正常开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的收支与管理应当遵循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会费缴纳
(一)会费标准(不超过4档):
会长/理事长(单位):每年(略)元;
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略)元;
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略)元;
会员(单位):每年(略)元。
(二)缴纳时间:
1.会费是本团体维持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2.会费实行年费制,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当于每年X月XX日至XX月XX日一次性缴纳当年度会费;
3.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起一次性缴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及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全年会费标准减半一次性缴纳;
(三)缴费方式:
1.以支票、现金形式直接到秘书处缴纳;
2.以银行汇款形式缴纳(会费缴纳银行账号信息另行告知);
3.收到会员的会费后,本团体将出具江苏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四)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秘书处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采取以下程序和措施:
1. XX月初,通过短信或电话提醒会员缴纳年度会费;
2. XX月底,对未交会费的会员,发送年度会费催缴通知;
3.XX月末,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年度会费或者拒绝缴纳年度会费的,视为会员自动退会,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保留追缴所欠会费的权力。
(五)会员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社会团体理事会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会员(会员单位)发生特殊困难;会员单位资金周转困难;会员单位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确实需要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其他情形。准予缓交会费的,延缓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减交会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50%。
2.会员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会费,应当在会费缴费年度始交期的3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3.缓交、减交或免交会费的申请,须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4.每次缓交、减交或免交会费的申请与准予只限于本年度缴费期。
第三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支出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秘书处的日常办公支出;
(三)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四)开展本团体宣传,业务交流和专项培训;
(五)编辑出版本团体刊物,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六)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 ;
(…)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条 会费管理
(一)本团体对会费设立专项账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二)会费支出应在本会团体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三)会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内支出由秘书长审核使用,超出预算部分支出报会长(理事长)批准;重大开支需提请理事会、会长(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方可执行。
(五)理事会行使本团体财务收支的监督权,检查财务支出情况和会费使用情况;每年接受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对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
(六)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理事会或会长(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团体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章程》有关规定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团体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团体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重要的理事会议、会长会议;
(二)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换届或改选、增补本团体负责人、理事、监事等;
(四)会费标准变更,增减服务收费项目;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或情况反映;
(六)参与竞拍、投资、承接或实施30万元以上项目;
(七)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100人以上或开支20万元以上的展览、研讨会、论坛、讲座和培训班等活动;
(八)创办经济实体;
(九)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对本团体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一)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有宗教人士参与或其他民族宗教等活动;
(十二)开展涉外、涉港澳台项目合作和人员交往,包括:合作开展活动(项目),接受委托、捐赠、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邀请或接受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团体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等;
(十三)突发事件及其他须报告的事宜;
(十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团体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当向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团体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按照《宿迁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填报。
第七条 本团体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章程时,本团体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应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本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本团体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开展合作交流活动规范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团体行为规范,维护正常活动秩序,规范开展合作交流活动,保护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开展合作交流活动,是指本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业务交流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开展合作交流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开展合作交流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
第五条 开展合作交流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开展合作交流活动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协议内容认真审核,对合作项目全程监督。
第七条 开展合作交流活动时,涉及使用本团体名称、标志的,应当在合作交流前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对合作内容做好风险评估,并与对方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交流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九条 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不得向承办方或者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十条 合作举办经济实体,应当经理事会研究讨论后提请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第十一条 本团体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本团体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未经授权或者批准,本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授权或者批准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使用冠有所属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三条 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交流合作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加强合作交流活动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十五条 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与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合作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合作方同意;
(五)利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个人名义进行宣传,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六条 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合作交流活动的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印章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团体印章的使用管理,保证该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保障社会团体权益,依据民政部、公安部颁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及省、市关于印章管理适用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团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冠有“社会团体名称”字样的印章,包括各种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分支(代表)机构用章,以及本团体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团体印章(社会团体公章、社会团体钢印、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印章,包括方章、签字章)由秘书处专人管理;财务专用章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由一人同时保管。保管人因公外出,应将印章临时移交会长指定的人代管,不得影响公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岗位时,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指定人员代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第五条 所有的用印文件,经办人均应将本团体领导签批的原稿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六条 印章使用应在社会团体秘书处内,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携带出社会团体秘书处以外使用。如办理业务确需带出,需经会长(理事长)、秘书长或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经办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共同外出办理。
第七条 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凭证,如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未经本团体负责人批准,不能使用印章。擅自使用且未经社会团体追认的,文件无效,由擅自使用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用印时,经办人员必须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用印的时间、批准人、用印部门、文别、事项、发送单位、用印数量、经办人员等内容,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九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重要的文件、材料、报表等,要保留领导签字的原稿或者复印件备查。
第二章用印范围及程序
第十条 以本团体名义发布的决定(决议)、布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和公函等文件,应由秘书处用“发文稿纸”拟稿,秘书处负责人或秘书长核稿(签字),报会长或分管副会长签发后,再登记、编号、用印。
第十一条 大宗物资或大批量物资采购合同,由经办人提出申请,按照权限,经会长(理事长)或分管副会长(副理事长)审签后,登记,用印。
第十二条 凡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文件、资料,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可登记,用印。
第十三条 各专项工作,要按照相关的管理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各项工作批准的权限,经批准后,登记,用印。具体工作流程由秘书处制定。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需使用社会团体印章者,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用社会团体印章,均需由秘书长审核,会长(理事长)或分管副会长(副理事长)批准。
第十五条 本团体非独立法人的分支(代表)机构,无权使用该单位印章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如合同、协议、证明、聘书等。
第十六条 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本团体内部使用;用印应按制度办理,事先须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批准,无批准手续,一律不能用印。重要用印须有登记或存根,以便备查。
第十七条 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第一负责人对本机构印章使用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将受到相应的工作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启用和变更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印章由秘书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刻制。各分支(代表)机构因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由分支(代表)机构提出申请,经会长(理事长)或分管副会长(副理事长)审核批准后,由秘书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第二十条 新印章启用前,秘书处应行文明确启用时间,并说明同时废止旧印。收回旧印章,按规定销毁或封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档案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加强本团体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本团体在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运营、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形成,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是社会团体知识资产与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团体应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四条 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和保障,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由秘书长指定专人开展档案业务工作。
第五条 档案工作应以满足本团体各项活动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活动,为本团体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第六条 根据本组织业务范围与特点,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体制与机制,积极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团体发展规划、年度或专项工作(活动)计划、运营管理议事日程以及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第七条 本团体的档案宜实行综合管理,对不同形式和形成规律的档案进行分类分部门保管,并于一定时间后按规定向档案人员移交。【有下属经济实体或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还应加强对其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应积极稳妥做好各类档案的交接管理,保持档案工作连续性,保障本团体理事、监事、会员查阅档案的权益。
第九条 在文件办理过程中,应考虑和确保满足归档质量要求。归档的文件应为原件,文件制成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十条 根据本团体实际,明确文件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份数、归档要求。文件形成者向档案人员归档时,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本团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内容参见附表。
第十二条 档案的分类和编号方案可参考本地区党政机关、企业或者学校档案综合管理分类方案,根据本团体业务范围和档案形成特点实际制定,以合理实用为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扩充性。
第十三条 档案的收集整理以达到收集方面的完整、准确性要求为主要目标,兼顾整理方面的系统性要求。文书档案参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的要求;会计档案整理参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39)的要求;照片档案整理参考《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的要求;荣誉档案按实物材质特点,进行分类整理。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归档整理参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结合会员业务类型特点,按入会时间先后排序,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内容应及时补充更新。
第十五条 除在文书档案中归档保存有关工作人员人事管理的材料外,应参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要求,建立起每人一套的工作人员档案。
第十六条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登记造册,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 档案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可向社会开放,满足利用者需求。公布的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加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和档案数据库建设,保证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十九条 本团体注销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档案。
第二十条 本团体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可以向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寄存、捐赠。严禁向国外、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出卖或者赠送。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施行过程中,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档案业务主管单位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表:《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附表: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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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性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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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 |
归档范围 |
保管 期限 |
文书档案 |
||
运营管理 |
1.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材料、章程、印章启用等材料 |
永久 |
2.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会议通知、议程、名单、决定等材料;换届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 |
永久 |
|
3.办公会议、行政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会议通知、议程、决定等材料 |
永久 |
|
4.组织内机构设置、业务职能、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等材料 |
永久 |
|
5.工作计划、总结,信息、通讯、大事记、宣传册等材料 |
永久 |
|
6.财务管理文件材料,审计报告等 |
永久 |
|
7.工作人员招录、聘用、任免、辞退等人事管理方面的材料 |
永久 |
|
8.党、团组织建设,工会、妇女工作、外事活动等方面的材料 |
永久 |
|
9.有关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先进评选等方面的材料 |
永久 |
|
10.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方面的材料 |
永久 |
|
11.年度检查、备案材料 |
永久 |
|
12.有关领导视察、检查、指导,及有关单位或个人交流、访问等活动的材料 |
10年 |
|
13.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材料 |
10年 |
|
14.与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管理等)、中介机构(会计、审计、法律事务所等)及其他组织来往等方面的材料 |
10年 |
|
15.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等 |
10年 |
|
16.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后勤保障事务等方面的材料 |
10年 |
|
17.接受社会捐助、资助形成的材料 |
10年 |
|
18.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形成的材料 |
10年 |
|
19.各类媒体报道本社会组织情况的材料 |
10年 |
|
20.在运营管理方面产生的其他材料 |
10年 |
|
会员服务 |
1.组织对行业产品或服务、会员、个人评优等方面的材料 |
永久 |
2.鉴定和推广行业产品或服务等方面的材料 |
永久 |
|
3.行业监测、统计、分析等方面的材料 |
永久 |
|
4.行业诚信建设方面产生的自律公约、会员手册、行业服务标准等材料 |
永久 |
|
5.主办或承办的行业报刊、简报、通讯等 |
永久 |
|
6.组织会员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调查和诉讼,解决贸易争端等方面的材料 |
永久 |
|
7.主办或受托承办的培训、继续教育、职业技能鉴定、比赛或技术鉴定、考试等方面的材料 |
10年 |
|
8.主办、承办或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展览、展示会等方面的材料 |
10年 |
|
9.受理消费者投诉、调处矛盾纠纷、参加司法诉讼等方面的材料 |
10年 |
|
10.对会员的走访、调研、座谈等方面的材料 |
10年 |
|
11.服务会员方面产生的其他材料 |
10年 |
|
会员档案 |
||
1.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变更材料 |
永久 |
|
2.会员工商执照与税务登记等营业材料复制件 |
永久 |
|
3.会员资质资料、产品资料 |
永久 |
|
4.会员当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的情况 |
永久 |
|
5.会员诚信经营良好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
永久 |
|
6.会员登记管理其他方面产生的材料 |
永久 |
|
会计档案 |
||
1.会计年报 |
永久 |
|
2.会计账簿-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 |
25年 |
|
3.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 |
15年 |
|
4.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
15年 |
|
5.其他会计资料 |
5年 |
|
荣誉档案 |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奖牌、奖旗、证书等 |
永久 |
|
2.上级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颁发的奖牌、奖旗、证书等 |
永久 |
|
3.在从事社会服务、志愿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等实物 |
永久 |
|
4.在管理、服务、交流活动中获得的其他纪念品、礼品 |
10年 |
|
照片档案 |
||
1.党政机关领导检查、视察活动中的照片 |
永久 |
|
2.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调研、指导活动中的照片 |
永久 |
|
3.在运营管理、会员服务和社会交流活动中形成的其他照片 |
永久 |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信息公开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团体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团体业内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团体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团体业内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团体的财务情况;
(四)本团体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团体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团体的持续责任,本团体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开信息可在本团体内部刊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
第五条 本团体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团体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团体信息公开事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同意,经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方能公开发布。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团体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示本团体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不得代表本团体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公示本团体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应当及时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团体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全体会员。
第十三条 应当随时关注本团体业内的信息动态,对本团体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全体会员。
第十五条 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由于本团体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团体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政治监督作用,切实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监督引导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支持引导本团体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和《宿迁市(社会团体名称)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团体开展以下事项活动:
(一)法定登记事项变更、制定修改章程、制定或调整会费标准等重要决策;
(二)重要人事安排;
(三)举办“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等重要业务活动;
(四)参与竞拍、投资、承接或实施XX万元以上项目;
(五)超过5000元(含)的经费开支;
(六)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七)举办经济实体;
(八)接受超过3000元(含)货币或折价款物的社会捐赠;
(九)开展涉外、涉港澳台项目合作或人员交往以及有宗教人士参与或其他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制定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 ;
(…)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对前述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参与决策,重点监督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贯彻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是否有利于本团体和本行业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和全体会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中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监督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
(三)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组织政治风险、意识形态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社会公信力风险。
第五条 本团体重大事项可召开党组织与管理层联席会议进行讨论研究;一些重大且敏感的问题,党组织应先行召开党员大会或党支部委员会进行研究讨论、审议。无异议后,由会长(理事长)或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进行表决,或由会长(理事长)办公会研究、表决、执行。
讨论事项、过程、结果,应予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六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时,要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广泛听取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会员等方面意见。必要时,可征求举办者、捐赠人的意见。
第七条 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本团体活动引发舆情关注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名称)报告。
第八条 本团体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出现执行不当、变样等行为,党组织应及时采取制止、补救等措施;发现有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要坚决及时制止或纠正,并向上级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名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参与决策、实施决策过程中,本团体党组织书记要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引导全体党员群众、全体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党员大会讨论研究,并经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宿迁市(行业协会商会名称)诚信自律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条 本团体持续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实现人事、财务、档案、资产、活动管理、机构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与时俱进。负责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按照相关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条 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自律规约,积极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对会员企业违反自律规约的,本团体根据相关规定对会员企业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三条 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发布行业社会责任报告,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本团体内设调解机构负责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与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积极维护会员企业和行业整体利益。
第五条 依法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积极开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提升行业信用评价效率,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六条 主动向会员企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 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要求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诚信自律承诺书内容,做到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规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培训,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严格规范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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