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于7月1日起提高部分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困难群体提标相关政策的社会知晓度,确保提标落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室与市民政局联合制作了本期政策问答。
政策解读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篇
1.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开展现状如何?
答:截至9月底,全市共保障低保对象13.77万人,发放保障金6.26亿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0.99万人,占城市户籍人口0.47%,农村低保对象12.78万人,占农村户籍人口3.3%;保障特困供养人员1.78万人,发放特困供养保障金1.32亿元。其中集中供养2646人,占比14.9%,分散供养15160人,占比85.1%。
2.提标后,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的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经过本次提标,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630元。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从每人每年9672元提高至9828元,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不变,为每人每年15307元。
3.此次提标,新的保障标准于何时开始施行?
答: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4.家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名额限制吗?
答:凡是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即630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均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没有名额限制。
总体来说,低保以户为单位保障。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即630*2=1260元,且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独纳入低保:
(1)申请人为持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2)申请人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疾病。
5.我市低保金是如何发放的?
我市低保金实行按月发放。
按户保障的对象,低保金按照补差的方式发放,家庭月保障金额=(630元-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但对该类家庭中的特定对象,本人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
(1)60 周岁以上老年人、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生活的居民、归侨居民、退役军人,其本人每月增发10%的保障金:
(2)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
(3)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 120%发放保障金。
“单人保”对象中,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65%发放,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照75%发放,上述人群同时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确保两项资金之和不低于630元/月;大重病患者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 100%发放。
6.我市城乡居民申请低保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凡认为符合我市低保纳入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凭身份证、核对授权委托书、认定申请表,就近向帮扶救助中心申请,并积极配合调查,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公示、审批等流程后,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畴。
7.在申请低保时,签订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用途是什么?
根据规定,申办低保实施“逢进必核”,即所有申请办理低保的城乡居民,必须签订核对授权委托书,授权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赡(扶、抚)养义务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由民政部门依法依规查询各类收入和财产信息。
8.纳入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畴的条件是什么?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可以纳入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即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630元/月),且财产符合相关规定;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9.哪几种情形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10.目前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是什么?
纳入我市特困救助供养范畴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或者实行家中分散供养。
11.纳入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范围的人员,还能享受低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吗?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12.如何确保提标工作落到实处?
答:市、县(区、功能区)民政、财政部门将围绕困难群众提标工作,迅速加强资金筹措和管理,并结合低保、特困等动态管理,加强入户核查,确保提标工作迅速落实到位。同时,市民政局将通过开展提标工作专项督查、设立投诉举报专线等形式,确保各县(区)低保提标工作落到实处。
政策解读之困境儿童篇
1.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相关立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2.困境儿童的基本需求有哪些?
答:(1)基本生活照顾需求。恰当的饮食照顾,基本生活常识的传授(卫生习惯的养成、相对稳定、具有一定空间的庇护之所,生活和学习所需的必备家具与设施等)。(2)健康需求。疾病的预防(包括日常生活照顾中的疫苗接种、定期体检),疾病的治疗,患病后身体休养,专业的康复服务等。(3)教育需求。获得课业辅导和如何为人处世的家庭教育,以及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4)安全需求。家庭中和学校中免受忽视、歧视、虐待和暴力等伤害。
3.如何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机制?
答:(1)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让城乡居民广泛深入了解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审批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2)完善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已经建档立卡困境儿童名册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困境儿童纸质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各级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为困境儿童建立电子档案和相应纸质档案。(3)强化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民政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利用与公安、司法、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商、研究解决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深入落实。(4)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级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这一服务平台作用,承担本地区困境儿童排查统计,困境儿童养育和生存状况巡查评估,政策咨询等工作,并为困境儿童提供康复、特教、养护等服务支持。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力量的独特作用,满足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购买服务力度,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实施项目推进,提升全省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水平。
4.如何精准认定儿童父母失联情形?
答:(1)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2)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 ,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进行认定。(3)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5.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可采取哪些方式妥善安置?
答:(1)亲属抚养。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3)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4)依法收养。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6.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及民发【2020】125号文上补充增加的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
7.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和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重点有哪些?
答:(1)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2)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3)完善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对于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4)督促落实监护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优化关爱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8.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发放原则是什么?
答: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生活救助政策的困境儿童,按照自愿选择和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落实基本生活救助。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补差的方法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不计入其家庭最低生活收入。
9.不同类别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1)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自然增长机制,于每年7月1日提高孤儿生活费补贴标准。(2)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标准的60%发放。(3)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根据自身及家庭实际困境情况按政策分别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予以保障。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成年人增发一定数额保障金的政策规定。有条件的地区也可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发放。流浪儿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因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暂时性失依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提供临时救助。(4)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发放。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暂时查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被临时剥夺监护权或者家庭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等困境儿童参照当地福利机构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困境儿童,其父母为二级以上智力或精神残疾的,可参照当地父母监护缺失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执行。
10.年满18周岁的困境儿童,后续该如何保障?
答:已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后,按不同情形予以保障:(1)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非在校生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再纳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范围;(2)不具备劳动能力、完全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按照相关救助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排;(3)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就读,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为止。
11.困境儿童享受哪些医疗保障?
答: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含生育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80%。
12.哪些困境儿童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资助?
答: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
13.困境儿童享受哪些教育保障?
答: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困境儿童全面纳入国家、省、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相应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学费减免、入学生活补助、助学金等政策,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享受教育权。
14.困境儿童享受哪些康复救助服务?
答: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对有康复意愿,并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15周岁残疾儿童,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补贴。
15.已经享受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儿童,可以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吗?
答:可以。已经享受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儿童,但未达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
16.如何保障符合多种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
答:符合多种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保障待遇,不重复享受。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和最低生活保障但未达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
17.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的资助对象是什么?
答:为18周岁前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18.“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如何资助?
答:资助方式是为符合条件的在校孤儿发放相关补助费用,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19.“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申请流程?
答:(1)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的助学申请由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社会散居孤儿的助学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孤儿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2)确认。受理孤儿助学申请的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孤儿身份,对学籍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为受助对象的,纳入“助学工程”,为孤儿发放助学金。(3)发放。民政部门完成受理、确认工作后应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或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本人的银行卡。
20.何种情形下,终止困境儿童保障?
答:(1)困境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者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2)困境儿童或者父母残疾等级经当地残联复评,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重病经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已经治愈,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3)困境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4)困境儿童在外流浪乞讨期间的;(5)困境儿童迁出户籍地的;(6)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