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基本编码 | 权力目录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1 | 000111017000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2 | 000111013000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
3 | 000111012000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地名主管部门。地名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市区内的居民地和路、街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巷(里、弄、坊)、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县(市)内的居民地和路、街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巷(里、弄、坊)、大型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地名主管部门批准。 |
4 | 000111005000 |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5 | 000111003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6 | 000111001000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7 | 320211098000 | 对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不得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公墓区域以外的已有坟墓进行重建、扩建、硬化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8 | 320211097000 | 对未经死亡地省民政部门批准,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死亡的逝者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外运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民政部门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9 | 320211096000 | 对殡葬服务单位违规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出具火化证明或者处理骨灰、预签墓(格)位安葬服务合同、违规提供墓(格)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殡葬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接运遗体、火化遗体、出具火化证明或者处理骨灰的。 (二)预签墓(格)位安葬服务合同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墓(格)位的。 |
10 | 320211095000 | 对违反《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业务档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保管、移交业务档案,确保相关信息安全,保护逝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审批登记信息、殡葬服务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违法受处罚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业务档案、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
11 | 320211094000 | 对违反《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维护基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和骨灰堂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提取墓葬费的百分之五建立维护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在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下专门用于墓(格)位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维护基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2 | 320211093000 | 对泄露志愿服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13 | 320211092000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4 | 320211091000 |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5号) 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15 | 320211090000 | 对志愿服务组织违反《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
《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 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 第四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
16 | 320211089000 | 对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7 | 320211088000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二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标志。 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8 | 320211087000 |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19 | 320211086000 |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0 | 320211085000 | 对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民政部令第66号)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21 | 320211084000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彩票管理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554号)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22 | 320211081000 | 对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3 | 320211080000 | 对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性质、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五十三条 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擅自改变所募捐财产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该财产交由其他慈善组织管理。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
24 | 320211079000 | 对养老机构未经批准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未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养老机构未经批准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未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25 | 320211078000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26 | 320211077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27 | 320211076000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 第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
28 | 320211075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9 | 320211074000 |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0 | 320211073000 |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1 | 320211072000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2 | 320211071000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33 | 320211070000 |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34 | 320211069000 |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
35 | 320211068000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
36 | 320211067000 | 对慈善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37 | 320211066000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38 | 320211065000 |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
39 | 320211064000 | 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
40 | 320211063000 | 对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标注的项目名称以及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41 | 320211062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42 | 320211061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43 | 320211056000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
???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44 | 320211055000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45 | 320211054000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46 | 320211053000 |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47 | 320211052000 |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48 | 320211050000 | 对进行非法集资的社会福利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55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
49 | 320211049000 | 对违规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外文音译词以及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作地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六)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外文音译词以及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作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50 | 320211048000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51 | 320211047000 | 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第十四条 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二)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52 | 320211046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53 | 320211045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54 | 320211044000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55 | 320211043000 |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56 | 320211042000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57 | 320211041000 |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58 | 320211040000 |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59 | 320211039000 | 对养老机构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60 | 320211038000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规章】《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1号) 第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
61 | 320211037000 | 对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损毁、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 (二)偷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三)在地名标志上拴、挂物品; (四)损坏地名标志、影响地名标志使用功能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涂改、玷污、遮挡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损毁、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62 | 320211035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63 | 320211034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64 | 320211033000 |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65 | 320211032000 |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66 | 320211031000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67 | 320211030000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68 | 320211029000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69 | 320211028000 |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70 | 32021102700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71 | 320211026000 | 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
72 | 320211025000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73 | 320211022000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74 | 320211021000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75 | 320211020000 | 未按照规定将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
76 | 320211019000 | 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
77 | 320211018000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78 | 320211017000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79 | 320211016000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80 | 320211015000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81 | 320211014000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82 | 320211013000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83 | 320211012000 |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4 | 320211009000 | 对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
85 | 320211008000 | 对未按国家规范书写、拼写、标注标准地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标准地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名称;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国家规范书写、拼写、标注标准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86 | 320211007000 |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87 | 320211006000 |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88 | 320211005000 | 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年第169号发布,2012年第81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营性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非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殡葬设施用地性质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89 | 320211004000 | 对慈善组织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90 | 320211001000 |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
91 | 320311006000 | 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的收缴 | 行政强制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92 | 320311005000 | 对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93 | 320311004000 | 对被责令停止活动的基金会,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94 | 320311003000 | 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取缔 | 行政强制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改)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号)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擅自批准建立的公墓,由民政部门予以取缔,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
95 | 320311002000 | 对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和印章的收缴 | 行政强制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96 | 320311001000 | 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 第九条第二款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97 | 320511007000 | 对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护理员补贴资金的发放 | 行政给付 | 市民政局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需要政府保障、入住政府投资举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的老年人进行评估确认。评估确认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其他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
98 | 000511005000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行政给付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
99 | 000811008000 | 慈善表彰 | 行政奖励 | 市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100 | 000811005000 |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 行政奖励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01 | 000811003000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先进单位、个人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102 | 000811001000 | 养老机构、个人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民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103 | 320711018000 | 对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收养关系的撤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民政局 |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104 | 320711002000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105 | 000711017000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第二款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106 | 001011003000 | 养老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107 | 001011002000 | 慈善信托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108 | 001011001000 |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民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29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
109 | 321011004000 | 对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民政局 |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死亡的逝者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亡地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外运应当使用殡葬专用车辆。 |
110 | 321011003000 | 对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11 | 321011002000 | 对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行政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628号修改)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112 | 321011001000 |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民政局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所列地名的命名、更名,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向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