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参加2023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的催检通知
- 发布日期:
2024-07-1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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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市民政局已于3月6日印发《关于做好市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宿民发〔2024〕6号)(详见附件1),启动年检工作并通过OA系统发送至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同时在“宿迁市民政局”网站、“宿迁社会组织”微信公众号、微信/QQ工作群等平台发布。截至目前,仍有152家社会组织尚未履行年检义务(名单详见附件2)。请以上单位务必于8月30日前登录“江苏省民政网”(操作流程详见宿民发〔2024〕6号文件或微信搜索“宿迁社会组织”视频号观看操作视频)报送年检信息。如仍未履行年检义务的,将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罚。
联系电话:0527-84363229
附件:1.(宿民发〔2024〕6号)关于做好市级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2.未参加2023年度检查社会组织名单(截至2024.7.8)
宿迁市民政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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