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社会事业局(政社局、政社办)、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调整我市部分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45元/人/月提高至685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相应比例同步提高。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839元/人/月提高至891元/人/月。
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1650元/人/月提高至1670元/人/月,其他类型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按规定比例同步调整。
以上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困难群众救助各项举措,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同时,加强资金筹措与管理,确保提标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宿迁市民政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