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社会团体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3-04-0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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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社会团体集中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区)民政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政社办(社会事业局),各市级社会团体:
为加强社会团体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动社会团体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全市社会团体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通过集中排查、专项整治、严抓严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团体监管制度,切实解决全市社会团体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水平,推动形成作用发挥明显、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团体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社会团体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问题排查力度,通过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
(二)坚持严抓严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提出的“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的要求,针对社会团体监管现状,对集中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坚持部门协同。推动建立社会团体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作用,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执法信息,共同开展执法监察,织密执法网络,增强执法效果。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承诺核查。采取线上核查和现场核查结合的方式,重点对登记备案中应用容缺承诺制的社会团体进行事中事后核查,如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开展年度检查。重点检查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履行登记备案情况、换届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相应给予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对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团体
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位。
(三)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超章程、超地域开展活动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团体。全面清理2020年以来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和长期未开展活动的“僵尸型”社会团体,依法依程序开展撤销登记。
(四)加强资金监管。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加强对社会团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等财政资金的监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随机”抽查对象以及年检发现有明显问题的社会团体进行财务审计,并加强会费票据的使用管理,针对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五)规范涉企收费。检查社会团体是否存在违规开展活动、乱收费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四、对照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等相关规定,各社会团体应对照以下违规情形,认真开展对照检查:
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2.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
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连续两年及以上不参加年检、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和年检无结论;
4.证书过期、届满未完成换届、申请延期时间内未完成换届、
完成换届后未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未按章程规定决定重大活动开展、重大项目安排、专兼职人员薪酬标准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7.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未制定会员管理、印章管理、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财务管理、人员薪酬、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
8.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或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
9.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团体法定账簿核算、将本团体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单位、企业)收支混管,将以本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单位、企业)或个人收取,使用其他组织(单位、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接受捐赠、赞助不入账,财
务管理不透明、不公开;
10.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通过会费标准或超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11.违反政策规定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
12.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现职以及离(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及内设机构、子公司领导人员兼任(任职)社会团体负责人、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期间,以薪酬、奖金、津贴、补
贴等方式领取报酬;
13.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及专家费用、
使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活动、违反规定报销个人费用或超标准报销、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商品或服务、公车私用或私车
公养等方式,侵占、私分或变相侵占私分本社团财产;
14.将本社团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
15.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
16.参与、支持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
17.未按规定设立党组织或派遣党建指导员,党组织负责人未参与本社团重大事项决策;
18.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五、方法和步骤
本次社会团体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时间为2023年4月初至8月底。
(一)组织部署阶段(4月15日前)。印发全市社会团体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通过召开会议、印发通知等方式进行全面工作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宣传发动。对已登记的社会团体通过培训、印发指南等方式,积极宣传专项整治要求;对于新登记的社会团体,在其成立登记时尽到告知义务,向
负责人说明社会团体有关管理要求。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底前)。各市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组织所属社会团体对照《市级社会团体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社团)》(附件2)进行自查整改,并制定整改清单和台账。各社会团体原则上应于6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对照检查内容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业务范围、立即停止相关活动的方式整改;
2.存在对照检查内容中第2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整改;
3.存在对照检查内容中第3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履行年检义务的方式整改;
4.存在对照检查内容中第4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完成换届、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届备案的方式整改;
5.存在对照检查内容中第5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终止或按照章程规定重新设立的方式整改;
6.存在对照检查内容中第6、7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执行章程规定等方式整改;
7.存在对照检查内容中第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8.存在重点内容中第9-13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会费、规范收支、收回
违规支岀等方式整改;
9.存在重点内容中第14-16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10.存在重点内容中第17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党组织应建尽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党委派遣党建指导员、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方式整改。
(三)督导检查阶段(7月底前)。结合年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工作,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实地查看和委托第三方财务审计的方式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县(区)民政部门将根据问题情形、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年检结论、行政处罚、线索移交等处理措施。
(四)总结提高阶段(8月底前)。各市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围绕看成效、查不足、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深化专项行动。请各市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于8月20日前将本行业领域、本地区专项行动总结和《全市社会团体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计表(县区、部门)》(附件1)报送市民政局。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开展社会团体集中排查整治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执行中央、省有关社会组织改革发展部署要求的具体体现。各市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系统谋划、有机衔接和人员力量、任务及时间统筹,确保整治工作统筹推进、顺利开展。
(二)深入自查自纠。全市各级各类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对照自查,通过召开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程序,梳理分析存在问题。要按照整改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制度,切实维护社会团体法人宗旨形象。
(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县(区)民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评估降级等措施,予以处理。
(四)形成长效机制。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及时向社会通报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将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推动低效、无效社会团体及时、有效出清;要针对本次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及时跟进配套制度建设,深入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
各市级社会团体请于6月30日前,将《市级社会团体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自查自纠表(社团)》(附件2)(电子版、盖章扫描版)发至指定邮箱。联系人:许蒙蒙,联系电话:84363217,邮箱:sqmzsgc@163.com。
附件:
宿迁市民政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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